《暂行办法》除了规范传统的阳光私募之外,还规定累计投资证券市场超过1亿元的PE/VC机构也需要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从《暂行办法》的各项条款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为指导思想,对于一些涉及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的私募基金采取了规避监管的措施。
行业自律为主
按照《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监管工作主要由基金业协会承担,证监会除了对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外,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其中既包括阳光私募,还包括管理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PE/VC等机构。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和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即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上述负责人解释,《暂行办法》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备案制虽然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譬如,此前私募基金希望“阳光化”,往往采取的是借道信托、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或者为银行产品担任财务顾问的方式来获得基金账户,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后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此外,根据2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连续三年规模达到20亿元之上的可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暂避跨部门监管
如何界定多个部门间的监管分界一直是私募基金监管的一大问题,也成为两次《基金法》修订时明确该问题的最大阻碍。去年12月通过的《基金法》修正案虽明确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产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对于PE/VC,以及借道信托发行的存量私募等暂由其他部门监管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分界并没有过多涉及。
在《暂行办法》中,证监会继续规避了其他部门的监管领域,并没有将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及基金业务纳入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因为已经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也暂时不适用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
不过,对于PE/VC机构,证监会要求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债券和基金份额和其他衍生品种的累计规模在1亿元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证监会的上述做法规避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但是对于存在监管权属争议的PE/VC机构,却形成了双重监管格局。目前发改委金融司也受理PE/VC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
对一些PE/VC机构而言,这种双重监管的格局无疑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和沟通成本。对此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果从事同类金融业务,应当遵守统一的监管要求。证监会也在通过多种方式与其他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希望推动监管标准和方式的统一。
转自华股财经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岚海搜集整理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岚海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