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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温丽娜报道)本报2012年12月1日A07版对《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报道,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备受关注。对阶梯式水价您有怎样的看法?对于城市节水您还有什么高招?即日起至2月22日,你就可以对草案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了。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法规修改意见。
据了解,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人民政府提交的《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条例草案》共七章46条,包括:总则、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农业节约用水管理、再生水和雨(雪)水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在《条例草案》中,“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成为一大亮点。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局长秦继军向常委会作条例草案说明时介绍,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主要手段,为加强对用水户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单位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水户实行计划与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为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用水量,规定单位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此外,《条例草案》还在“节约”执行力度不到位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措施:凡是有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或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之一,将由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供水企业、用水户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造成跑、冒、滴、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读者可登录:http://www.urumqi.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如果你对《条例草案》修改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于2月22日前致电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4679200、467907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zhw75@yahoo.cn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转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网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岚海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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