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塑料协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3年 月 日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有效整合我区塑料行业科技人才和社会科技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我区塑料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成立新疆塑料协会维吾尔自治区塑料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新疆塑料协会专家委员会,或协会专家委、委员会)。其目的是为塑料行业会员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化技术、经济服务。
第二条 性质
1、新疆塑料协会专家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塑料协会(简称:新疆塑料协会,或协会)下设的专业技术机构,是由以新疆地区塑料行业为主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专业人士组成。
2、本委员会成员的名衔为“新疆塑料行业专家”(简称:专家)。
第三条 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塑料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作用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塑料协会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管理。
第五条 任务
本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为新疆塑料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区内外、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家在塑料及相关领域多学科的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1、接受委托编撰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研究。
2、接受委托为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3、接受委托编写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4、接受委托对工程设计、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急需解决的科技难题进行研究论证,对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进行评价,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与鉴定。
5、组织开展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工作,培训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6、组织专业学术论坛、学术研究合作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推动企业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国外企业集团的紧密联系。
7、组织开展塑料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8、参与行业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期刊《新疆塑料》、网站《新疆塑料信息网》等协会媒体组、投、审稿工作。
9、组织开展塑料行业论文的征集、审核、评比、汇编及发布工作。
10、参与并完成协会安排的其它专业性工作任务和活动。
第二章 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责任
1、积极参与协会有关工作,调查了解、分析研究行业运行发展情况,为塑料行业发展出谋献策、提出建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等各项活动。
3、及时提供本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新动态等行业所需的各种国内外信息资料。
4、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交流,积极推广先进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5、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6、专家必须对参与的行业活动,及以“新疆塑料行业专家”名义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行为负责。
第七条 权利
1、本委员会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任务和活动。
2、各专家有权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任务和活动。
3、在相关专业技术活动中,有权使用“新疆塑料行业专家”的名衔。
4、有权对本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5、有权维护行业、协会的利益、保护有关秘密。
第八条 义务
1、本委员会有义务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各专家有义务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3、各专家有义务对使用“新疆塑料行业专家”名衔的行为负责。
4、有义务为本委员会的建设,协会和行业的发展尽职工作。
5、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和权力。
6、有义务保守本委员会、行业及有关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成 员
第九条 成员条件
1、热爱祖国、奉公守法,热心塑料行业的发展建设,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2、在塑料行业及其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或贡献,具备一定专业理论、实际工作经验和突出成果者。包括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和企业家。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政策及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咨询、服务和有关会议活动等。
4、承认协会章程及本办法,遵守协会和本委员会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所在单位或三名以上现任专家联名推荐,并提交《新疆塑料行业专家申请表》。
2、申请人申报资料先由协会秘书处初审,之后提交协会理事长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审议者在协会媒体上公示2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聘为专家,并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3、协会向本委员会专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塑料行业专家证书》,并在协会各媒体上公布。
4、协会可根据需要聘用特殊专家,特聘专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塑料行业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考核与表彰
1、本委员会及专家的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
2、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专家业绩按年度考核,考核在本行业内公布、公示。
4、对贡献突出、连续考核优秀的专家,协会给予相应荣誉。向国家行业协会、自治区有关政府部门等机构推荐。
第十二条 除名与退出
1、勿需申明理由,只要向协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就算正式退出。
2、无故三次不参加本委员会组织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劝其退出。
3、无故未能完成协会、本委员会布置的年度工作任务,委员会有权勒令退出。
4、未经协会或本委员会委托或同意,擅自以“新疆塑料行业专家”名义活动者,一经发现即勒令退出或予以除名。
5、有严重过失、有损害行业利益及协会声誉的行为、违法乱纪者,即予以除名。
6、凡被勒令退出、除名者,均在协会媒体、适当场合公示。
第十三条 行为规范
做为本委员会成员,既是一种荣誉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各项活动中,应该注意保持谦虚谨慎,时时、事事通过自己的言行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为该会增光添彩。不允许其成员利用“行业或协会”专家的名头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不准为谋求个人利益做坑害行业、企业和他人的事情,违者责任自负。
1、参与评估评价、鉴定验收时,须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2、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工作时,要做到热情周到、尽职尽责、善始善终。
3、编纂、撰写文献、专业资料、信息资讯时,要做到真实可靠、引用有据、符合逻辑。
4、在学术交流、讨论研究中,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就事不对人。
5、禁止越权越线、变通违章、冒进浮夸、假冒伪劣、不懂装懂等不良行为。
6、禁止利用“专家”身份或名义强征索要、暗箱操作、损人利己等违章违法行为,违者自负责任。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1、专家委员会隶属协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各若干名。
2、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组建临时性工作小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
1、受聘专家由协会聘任,聘期四年,届满时自然解聘。
2、已任期届满的专家,须重新申请、登记,并经审定合格后,可连续聘任。
3、本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条 活动方式
1、本委员会可根据专家特长等情况,招集参加相应的技术服务活动。
2、只有受协会或本委员会的委托或同意,专家方可代表本委员会参与有关行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待遇
1、可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2、可享受协会和本委员的有关荣誉。
3、在参加有偿服务工作中,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已经2013年 月 日协会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5月6日公布的“本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新疆塑料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