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保障矿山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矿井水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13]118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制定了5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二是依靠技术进步,提升装备水平;三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五是动员各方力量,搞好协作配合。
《规划》确定了重点产煤矿区、大涌水量矿区和严重缺水矿区等重点矿区的矿井水利用工作;针对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地区矿井水资源及利用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选择矿井水利用发展方向和重点。
《规划》要求以提高矿井水利用率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效利用的方针,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处理成本,促进矿井水净化处理工程建设,推动矿井水利用产业化发展。
《规划》提出,到2015年,逐步建立较完善的矿井水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宏观管理和技术支撑体系,实现矿井水利用产业化;全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达71亿立方米,利用量54亿立方米,利用率提高到75%,新增矿井水利用量18亿立方米,加上非煤矿山新增矿井水利用量约5亿立方米,全国新增矿井水利用量约23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