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此消息昨日(2月5日)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及微博上引发强烈关注,遭遇一些网友 “救命钱也须纳税?”的吐槽,不少网友指责其 “荒唐”、“没道理”。
然而,昨日有专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网友的吐槽可能是误读。专家表示,这里所称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该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商业保险(包括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缴税表态”惹争议/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的热点做出解答时。有市民问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就此问题,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回答称:“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答一经媒体报道,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一些网友直言 “没道理”,“看大病还要缴税,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为此,不少网友呼吁,国家对大病保险金应该实行免税。
何为“大病医疗保险金”/
“网友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似乎大家都没真正搞清楚一点问题,就是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一位保险业人士昨日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有几块,一块是社会保险中基本医保,另一块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员工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外,2012年最为国人所熟知的“大病医疗保险”,当属去年8月六部委联合推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换言之,“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至少有三种解释。
为了搞清楚国税总局须缴纳个税的大病保险金到底是属于何种范畴,记者昨日拨打国税总局的12366热线咨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清楚这个大病保险到底说的是哪个大病保险,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保险学院一位长期从事社会保险教学的人士表示,在基本医保之上有一个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制度,其纳费由企业和员工承担,该保险是由社保部门来运作的。在报销方面也是在基本医保报销额度之外,再按一定比例报销其住院费用。《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北京地区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按每月13.04元缴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昨日多家网站对 “大病保险金需缴个税”话题制作的专题页面中,认为国税总局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指的就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中在某知名网站的专题中,对大病医疗保险的解释是:“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不过,如此解读的问题在于,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其资金来源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上述保险业人士直言,既然这个城乡大病保险不用个人掏钱,又何来缴税之说?
需缴税的应是商业保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
首先,大病保险金应该是大病保险费,而不是有些网友理解的赔付款。其次,这个大病保险应该不是北京市的基本医保之外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向10多元钱征税没有必要。同时也应该不是六部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为六部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节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大部分地区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即便是个别地区需要缴费也只是很少金额。
他认为,这个可能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商业保险 (包括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据悉,如果是购买的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朱俊生建议,国家其实应该鼓励企业或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给予免税,因为这一块税收也不多,同时设定一个额度的话,也可以防范恶意逃税。
大病医疗险是否该征个税引争议 专家呼吁免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昨日,针对纳税人的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消息在上午引发了大量网友评论,大家普遍呼吁大病医疗保险金应免除个税。
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昨日通过官方网站解答称,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今天上午,网友们纷纷在微博上表示不解。“我想说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也有网友呼吁,既然现行的制度中未涉及,说明原制定制度时存在瑕疵,就应该规范一下,而且尽量人性化。
专家呼吁社保范畴应免税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今天上午,记者先是拨打了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社会保险中心专家梁超。梁超告诉记者,目前社保中并没有“大病医疗保险金”这一专有概念,涉及到企业职工部分,应该叫“大额互助基金”,是归纳在基本医疗范畴之类。
“根据规定,大额互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缴纳,企业按照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个人则是每月缴纳3元。”梁超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大病互助金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范畴之类,同样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不应该割裂开来。“具体到企业,此前从来没有哪个企业单独计提过大额互助金。”
年金也要纳税
与此同时,对于被视为养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纳税服务司在解答时表示,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它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
2004年,人社部开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但至今收效甚微。
企业年金免税额存争议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尤其是缺乏对个人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激励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曾在去年提出,应先设置个人年金缴费环节的免税限额,以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额免税的激励效果。
中国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则对此持不同观点。“从税收上讲,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而是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险。其次,从受益面上来说,目前在中国实行了年金制度的企业仍属少数。”张斌告诉记者,一种保险是否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必须兼顾到税负的公平性,至少从目前来看,企业年金并不是一种普遍缴纳的险种,而且相关政策已经给予企业缴纳部分一定比例的免征额度优惠,“如果说未来中国相当多的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那我觉得可以允许对个人缴纳部分设立一个合理的免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