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过程中的放射性物质怎样监管?”“制定监管标准时应如何确定监管范围和监测方法?监管标准的实施对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存在哪些影响?”近日,来自环境保护部、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多个省市、高校的专家学者与相关专家,就我国第一部针对煤炭资源开发放射性提出的《新疆煤炭资源开发放射性分类监管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此次研讨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和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承办。
研讨会上,在认真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对《煤炭资源开发放射性分类监管技术标准》及编制说明的汇报后,出席会议的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主持了技术研讨。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新疆煤炭资源大开发的新阶段,开展煤炭资源伴生放射性监管技术标准的制定,非常紧迫和必要。煤炭放射性分类监管技术标准在国内首次作为地方标准提出,对新疆乃至全国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经认真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就《标准》的名称、内容、细则、影响等提出了意见,多方协商后进行了修改。同时,建议结合监管技术指标,补充相应的监测技术要求和方法。
在自治区煤炭放射性科研、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环保部门发现,一些地区的煤炭中伴生含量较高的铀、镭等放射性物质,这些煤炭的开发利用带来了一些辐射安全问题,对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鉴于此,在两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在国内首次提出了煤炭放射性分类监管技术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王国全介绍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的验收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批准后,《标准》将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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