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磷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该指标要求对上述三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分别进行了明确,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国土部还同时公布了磷矿和高岭土矿的开发“三率”标准。其中,磷矿的地下开采回采率需不低于72%,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磷块岩矿的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磷灰石和磷灰岩矿的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与磷矿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5%。
高岭土矿地下开采的回采率不低于75%,露天开采的回采率不低于85%;高岭土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高岭土矿时,鼓励综合利用尾矿及尾矿中的石英、长石、伊利石及黄铁矿等有用组分。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8%。
国土资源部要求,现有生产矿山在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必须达到指标规定要求。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而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公告特别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岭土、金、磷资源的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磷矿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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