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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拟修订:居民楼下不得再开饭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4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  1月6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锁定首府今后

   1月6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锁定首府今后将依法治理“三尘(烟尘、扬尘、粉尘)一气(机动车尾气)”。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场所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并指出,在上述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工商等部门将不会核发相关证照或办理登记。

 修订草案中提出居民楼内不得再开饭馆,此案是否意味着被油烟味和蟑螂常年困扰的居民,夏天可以开窗通风了,晚上也不用起夜捉蟑螂了?

居民区攀楼直上的饭馆烟囱。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郭坤庆 实习记者罗立峰摄影报道)

 故事:餐馆开楼下 矛盾随之来

在乌市的大街小巷,住宅楼下的小餐馆可谓遍地开花。有的餐馆直接对外排放油烟,有的同时开着抽油烟机和窗户,这让不少楼上住户不得不整日忍受烟熏火燎之苦。

 花几十万元买的房子住得不舒心,于是,住户与餐馆之间的矛盾产生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也产生了,双方大打出手的事也时有发生。不可否认,住宅楼下有餐馆,着实方便了居民就餐,但眼皮子底下的餐馆,也不同程度地扰了民。

 乌市西山路润和居小区临街的居民楼因楼下开饭馆,业主十分不满,曾在楼体上悬挂条幅抗议,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楼下的饭馆还是一个个地开起来,现在已经有四五家。

 “居民楼下开饭馆,难免有油烟味飘进住家,油腻多了,还不引来蟑螂?夏天不敢开窗户,晚上还得捉蟑螂,每天还要听楼下推杯换盏、行令欢闹声,啥时是个头?”1月12日,一名业主说。

 2011年8月29日8时47分,乌市和平南路246号一餐厅发生火灾,该餐厅位于一幢家属楼的一层,起火后大量烟雾弥漫到居民楼楼道和家中。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经询问知情人后得知,餐厅楼上的居民楼住着不少行动不方便的老人。现场消防官兵立即组成疏散救人小组进入现场,成功将楼上30余名群众疏散至安全带点,经过约15分钟的扑救后,大火被扑灭。

   监管:不完善 餐馆钻了空现状

  据了解,近两年来有关环境污染的投诉,多针对饭店营业所造成的油烟、噪声等污染。目前,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是:楼下小餐馆扰民最严重的是油烟,如果油烟排放达标就可以经营,反之,则应该予以取缔。

 乌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存在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早在1995年,国家就规定在居民区兴建第三服务产业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凡在居民楼下开办餐饮经营的,必须对污水、噪声和油烟等加以处理,取得环评许可证后方可申办工商、卫生登记。而现在的管理体制是先颁营业执照,于是产生了“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没取得环评资格的饭馆就先开业了。

 乌市环境监察支队一位工作人员说,近年来,乌市餐饮业发展很快,大大小小的餐饮店遍布大街小巷和新建居民区。一方面,这对繁荣经济、扩大就业起了不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噪声、含油污水和异味等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居民楼下开餐馆的现象,群众反映尤其强烈。如何正确疏导管理这一现象,还群众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整治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整治难度较大。

 按照规定,油烟必须高空排放,而一些餐馆直接利用住房或门面改造而成,并无排油烟设施。若按规定执行,大多数小餐馆需重新架设排烟管道,这样,除了会影响楼层外观和整体规划布局,楼上居民也不一定会配合。相比之下,安装油烟净化器要简单得多,但其高昂的造价却让不少小餐饮店主望而却步。而正规的餐馆排烟器应当设置专门的排烟通道以及抽风机,最后经过专门的净化器净化的油烟才能排放出来。目前,市区的大型餐馆、酒店都达到了这个要求。

 另外,治理油烟扰民问题,仅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力量太弱,还需要环保、工商、城管、规划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否则,一旦哪个部门监管不当,就可能被钻空子。同时,规划和建设部门在住宅小区建设中,要明确饮食业的设置规划。

 按照规定,居民楼下是不允许开饭店的。如果饭店经营者、物业公司、楼上居民三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饭店才可以营业。

 一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工作人员说,实际上,多是物业公司同意,饭店便开始营业了,很少会与楼上居民协调商议。

   声音:有的称方便 有的说闹心

  针对修订草案,有人称赞有人叫苦。

  家住西山怡和山庄居民刘先生说,近几年,西山发展很快,大型小区迭起,但像样的大型酒店却不多。“我家楼下有个饭馆,如果饭馆再不让开了,那我们吃饭就只能到市里去了,很不方便。”

  一个住宅小区的物业负责人称:“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对于餐馆油烟扰民的事,我们只能协调。只要餐馆经营者每月按时交了物管费、垃圾清运费和水电气费,他们开不开餐馆,我们无权干涉。”

 虽说一些大型住宅小区配备了超市、菜店、美容美发、火锅店等,天冷时,饭馆还提供送餐,但居民并不“领情”。“夏天是夜市,白天是饭馆,一天到晚不得安宁,老人被搞得精神衰弱,甚至不敢在家住。”居民马先生说。

 润和居临街居民楼下一饭馆老板说:“装修时就有居民表示过不满,但是我们不选择在居民多的地方开饭馆,饭菜卖给谁吃?再说,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已经都办好了。”

 2000年,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下发了一份《关于严格控制在住宅楼底层开办餐馆的通告》,其中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开办新餐馆。通告还禁止在住宅楼底层以上的其它楼层从事饮食类加工。

   借鉴:楼下开餐馆 住户须同意

 2012年8月份,郑州出台《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以规范城区生产经营场所。《意见》规定,在郑州,要想出租住宅房屋搞经营,除了要接受社区验证和三级监督,还得征求邻居的意见。按照规定,居民楼下是不允许开饭店的。如果饭店经营者、物业公司、楼上居民三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饭店可以营业。

 在广东惠州市,有一项《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中规定,在住宅楼(含商住楼)内新开设的餐馆,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已开设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13年1月6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场所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并指出,在上述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工商等部门将不会核发相关证照或办理登记。

说法:立法管理餐馆

在住宅楼底层开办餐馆,可能会在噪声、污染、排污等方面给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影响,严重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在住宅楼底层开办餐馆的通告》是一项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条文来说,属于法律效力较低的通告,可以成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处罚的依据,但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难度相对较大。

此外,这项通告的内容不够详尽,只明确了住宅楼底层不能开餐馆的规定,但没有提及商住楼,这样一来,开发商在建设之初就将一楼作为商铺,业主已经买到商铺或作餐馆之用的,这项通告对其就没有了约束力。

 采访时,一位专业人士表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其得到规范,并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和管理程序。这样,执法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才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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