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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建立 三项配套规则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来源:华股财经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体现监管改革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实事求是,促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体现监管改革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实事求是,促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平稳起步,简便易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符合现实,灵活安排,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空间
□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非公办法》)配套规则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章程必备条款等三个监管指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非公办法》也可在操作层面扎实落地。
    这三个监管指引分别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上述三个监管指引是为了保证《非公办法》顺利实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

从指引具体内容看,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指引主要规定包括: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公司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进行;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和董监高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申请文件指引》的主要规定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采用了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非公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

另据监管部门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交易场所可以在上述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在挂牌准入、信息披露、章程内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从具体内容看,这3项监管指引主要体现了以下5个特点:

一是体现监管改革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监管指引作为《监管办法》配套规则发布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公司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实事求是,促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数量众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也存在很大差异。监管指引力求在依法监管前提下,努力探索适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要求公司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目标,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披露信息。

三是平稳起步,简便易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目前阶段,监管指引主要考虑了保障监管工作平稳起步的基本要求,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尽可能降低公司接受监管的成本,使监管指引内容简便易行,能够满足扎实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在今后实践中,将通过不断探索,据实合理地逐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四是符合现实,灵活安排,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空间。非上市公众公司成因不一,情形多样,在公司规模、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差别很大。因此,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力求在明确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赋予公司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功能。

五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征,决定了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必须体现市场化要求,摆脱主要依赖行政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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