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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无环保标或受双重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8  来源:新疆汽车网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今后,没有取得环保标的机动车上路,不仅要面临交警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环保部门更严厉的处罚。1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审议


今后,没有取得环保标的机动车上路,不仅要面临交警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环保部门更严厉的处罚。1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审议的《乌鲁木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透露出这一信号。

  “《乌鲁木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5年批准实施,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和机动车增加,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挑战,条例全面修订显得非常迫切。”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新生说。

  此次的修订草案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拒绝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初步提出的处罚额度在200元-1000元。

  “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造成PM2.5浓度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人体危害也非常大。”李新生说,因此草案中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等内容做出规定,如果机动车超过排放标准,将不得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车主或司乘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测。

  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拒绝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为防治扬尘污染,修订草案对施工工地提出“风速达到5级以上应当停止爆破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7项限制要求。

  草案还明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责令停产,关闭。

  此外,草案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修订草案明确,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已经能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记者翻阅修订草案发现,内容比老条例更细,处罚更严。对此,李新生解释说,这是针对现在乌鲁木齐市大气治理现状中面临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未能真正落实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污染日益突出但管理制度不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较低、处罚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对症下药。

  由于空气是流动的,为树立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盘观念,草案增加了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防治规划的内容。

  为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结合管理制度。草案增加了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才能生产和使用。“这条是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制定的。”李新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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