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乌国媒体报道,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经济部近日出台有关修订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文件自2012年12月14日起施行。
根据文件,乌外资企业所享优惠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1、优惠政策覆盖的领域数从8个增至20个,新增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发电站、石化工业等领域。
2、外资企业所处地区从指定的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州调整为塔什干和塔什干州以外城市和农村居民区。
3、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外资占股比例从50%调整为33%,如企业成立后外资比例调低至33%以下,只要直接投资额保持不变,企业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原先企业需将全部收入进行再投资,现在企业只需将不低于利润额的50%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即可。 5、企业在国家注册前即可投资。
乌总统颁布总统令,自2005年7月1日起免除外资企业利润税、财产税、基础设施税以及共和国道路基金收费,优惠政策期限为3―7年。
1、外国直接私人投资额为3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优惠期限为3年。
2、投资额为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优惠期为5年。
3、1000万美元以上的,优惠期为7年。
根据乌相关规定,外资企业是指注册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且外资比重不低于30%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