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工具  进口食品  鱼小文  新疆商业网  武功  新疆  帽子  祝永亮  136  乌鲁木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资源 » 正文

新疆: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网   浏览次数:166
核心提示: 装修房屋先交装修押金;小区智能停车系统,有车业主要交30元门禁卡押金如今,当小区业主遭遇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押金时,只能听之

    装修房屋先交装修押金;小区智能停车系统,有车业主要交30元门禁卡押金……如今,当小区业主遭遇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押金时,只能“听之任之”。不过,从明年起,面对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押金时,可以坚定地说“不”了!
    12月6,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近日该委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3年1月1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可登录自治区发改委官方网站(http://www.xjdrc.gov.cn/)查阅。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适用范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定价权限的调整;同时对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政策界定。
    例如:《办法》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将会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还明确了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此外,《办法》还明确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等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然业主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拿一笔“糊涂账”向业主交代,须向业主说明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但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而且还要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2004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了更多需求。2011年1年11月,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并先后到乌鲁木齐、伊犁、阿克苏、昌吉等地的物业收费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在对各地提出的相关意见和目前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今年9月将拟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办法》才最终敲定而成。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顾问 | 会员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新ICP备15003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