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申请在先是指申请者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申请的先后顺序为依据优先取得探矿权。
据了解,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科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我省自2006年暂停探矿权审批。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明年2月1日起,相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可依照申请在先方式,(下转第三版)
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金、银、锰、铅、锌、钼等高风险矿种。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我省采用申请在先作为出让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主要方式,在勘查阶段不收取价款,这大大降低了勘查投资的门槛,将极大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人表示。
此外,以申请在先方式获得高风险矿种探矿权还需具备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不能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提出申请,二是申请单位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确保投入足够资金和工作量。
据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按照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先向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查,再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如多个单位在同一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视为同时申请,将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选勘查方案,最终决定探矿权归属。申请在先方式的起算时间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文回执上的日期为准,此后的6个月内,申请单位未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的,其申请在先权自行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