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疆有超过2/3的残疾孩子是通过随班就读接受教育。随班就读对象是指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
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入学。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
新疆规定,残障儿童一般从小学二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残障儿童少年,须由残联部门负责指定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评估鉴定。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最多不超过3人。残疾学生相对较多的学校或有重度残疾学生就读的学校,可根据需要附设特教班,特教班的名额为每班8—12人。
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社会力量办学,应给予适当补助。
新疆规定,随班就读学生人数10人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应设立资源教室,安排专职或兼职的资源教师,配备适当的教具、康复训练设备(器材)等;普通幼儿园应配备适当的玩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残疾学生就读较多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应设立残疾人服务资源中心,配备盲文复印机、有声读物、助听设备等。
随班就读学校要严格控制随班就读学生的辍学率。适龄残疾学生休学等要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要确保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并有能力继续升学的残疾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其需要、家长意愿,安排到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或职业学校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