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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居民可提前享生活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1  来源:新闻在线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 乌市的撤村建居自2004年实施到2005年底基本结束,至2005年年底,大湾乡、七道湾乡、二工乡、地窝堡乡及东山区卡子湾村和人民庄子村的8万多人,全部成为拥有非农业户口的乌鲁木齐城市居民。为解决其医疗和养老问题,撤村建居的原村民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规定其交费办法为政府补贴总额的30%,村负担30%,个人负担40%。
    新疆新闻在线网11月10日消息:(记者 范琼燕) 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生活保障金;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乌市政府近日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并于9月底开始实施。
    乌市的撤村建居自2004年实施到2005年底基本结束,至2005年年底,大湾乡、七道湾乡、二工乡、地窝堡乡及东山区卡子湾村和人民庄子村的8万多人,全部成为拥有非农业户口的乌鲁木齐城市居民。为解决其医疗和养老问题,撤村建居的原村民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规定其交费办法为政府补贴总额的30%,村负担30%,个人负担40%。
     依据此次通知精神,参加乌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生活保障金。
    其中,对撤村建居一次性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15年后,未按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此类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经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享受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月支付标准:A档280元、B档360元;
    对撤村建居一次性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又按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的此类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经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享受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核算。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退休人员增资的规定,按平均增资幅度的70%给予调整。
    同时,此类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费:已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支付两个月的丧葬费;未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支付两个月的丧葬费。抚恤金:已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70%的标准支付20个月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未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标准,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支付20个月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已享受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失踪后被停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当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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