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新近出台的《乌市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调剂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意味着,乌鲁木齐近2.5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将从中受益。
按照该办法,乌市每年一月,各区(县)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都将根据本区(县)上年度公益性岗位用工人数,编制当年风险调剂金提取计划,报乌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乌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一般情况下,乌市调剂金将按照上年度公益性岗位实际在岗人数、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取。调剂金当年筹资规模按提取标准确定,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当年筹资的调剂金不足使用时,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
调剂金的启动支付需达到相应条件:公岗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级别,劳动合同到期或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先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过上年度公岗代管费用的30%时,可提出启动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超出代管费用30%以上的部分由风险调剂金支付。
当调剂金达到启动支付条件时,各区(县)代管公岗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向乌市人社部门申报审批,经乌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有以下四种情形不得申请风险调剂金:代管公岗的劳务派遣公司所代管的公岗人员产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代管费用的30%;虚构、套取工伤相关待遇;代管公岗的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旨在为乌市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伤待遇,规范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发挥风险调控功能。办法施行后,代管公岗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套取风险调剂金的,人社部门将负责追回非法所得,取缔其代管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求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勾结、串通劳务派遣公司骗取、套取调剂金的,一经查实,也将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