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 截至2011年底,新疆60岁以上老年人口240.48万人,占总人口的10.93%,预计2015年新疆老年人口将达290万以上。
针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人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多,各族老年群体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等现状,新疆确定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机制。
优先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及用地。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加大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自治区预算内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各地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养老服务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税收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
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县市,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运营补助。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县市,根据实际,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资助建设若干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