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矿山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此外,要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总局指出,实施该《意见》的目标是到2010年,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