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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电讯股东控制权争夺案终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9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判定中复公司虚构股东身份;不支持原告1%股权诉求   - “中复两股东被判系虚构”追踪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 持

  判定中复公司虚构股东身份;不支持原告1%股权诉求

  - “中复两股东被判系虚构”追踪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 持续近一年之久的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于近日尘埃落定。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邰武淳所述属实,终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定该公司董事会两名股东王嶙、臧绍无股东资格,且所作的罢免邰武淳的决议无效。

  为保股权虚造股东

  49岁的邰武淳现任中复电讯董事长,他起诉称,1996年公司变更成立时,他与妻子芦朝谊为保证公司股东仅为他们夫妻二人,便虚构了王嶙、臧绍伍作为股东,且伪造了王、臧二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登记,后确定公司董事会由邰、芦、王三人组成。

  去年,邰、芦二人离婚。同年11月,芦与其母主持并召开了中复电讯董事会,会上做出了罢免邰武淳董事长职务。邰武淳随后起诉中复电讯,自曝王、臧二人的股东身份虚假,他要求法院确认王、臧二人不具备股东资格,撤销罢免自己的决议,恢复董事长地位;同时还提出王、臧二人的出资款是他给付的,所占1%股权应判给他。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芦朝谊被朝阳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出庭,她表示王嶙是自己的母亲、臧绍伍是邰武淳外祖母,此二人真实存在,具有合法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与事实不符是因中复电讯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的。

  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查询后确认,中复电讯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嶙、臧绍伍的相关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认定王、臧是虚拟的自然人,不具备股东资格,罢免邰武淳的决议无效。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芦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后,于近日维持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同时指出,邰武淳没有证据证明王嶙、臧绍伍名下出资款是他所支付,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他要求获得1%股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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