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十二五”末,全区力争新建(筹集、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农牧场、林场棚户区危旧住房123万套(户),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超过20%,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今后,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意见》要求,城镇保障性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其中,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应在35-60平方米左右,新建集体宿舍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主要按三类因素确立:首先,要考量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其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同时,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多个单身居民可采取合租方式申请成套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另外,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用人单位的,可按单身居民或家庭申请程序直接提出申请。
《意见》要求,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同时,各地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另外,自治区还将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力度,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T、BO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2011年,新疆计划开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4万套,实际开工35.6万套。今年,新疆计划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9.5万套。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房截转项目已于3月前开工。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编辑:雨幕 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