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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5  来源:天山网  作者:李敏  浏览次数:634
核心提示: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的,未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等,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开批评,并建议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从4月1日起,新疆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在使用公车时,将会受到严格控制:单车油耗将有定额,并将定期公布行驶里程和耗油量。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是自治区在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办法》中特意指明“公共机构”所指范围,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其中包括: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同时,将推进公务用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除推行公车节能外,《办法》还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内容。

    为此,公共机构应当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节能工作联络员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

    此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还应当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根据《办法》规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将建立全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全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的,未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等,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开批评,并建议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雨幕 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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