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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5月起施行冬季每套房至少一个房可见阳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2  来源:天山网  作者:李春玲  浏览次数:664
核心提示: 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今后,在新疆新建的保障房,建筑墙体都应选用外墙外保温体系,并且在冬季每套房至少有一个房间可晒太阳。适合新疆特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5月1日起施行。

              新疆保障至少一个房可见阳光建设标准5月起施行冬季每套房

 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今后,在新疆新建的保障房,建筑墙体都应选用外墙外保温体系,并且在冬季每套房至少有一个房间可晒太阳。适合新疆特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出台保障房建设标准在我区尚属首次。《标准》对保障房的选址、规划、建筑、设备、装修与设施、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这将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标准可依,起到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的作用。

 《标准》规定,在我区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新建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明确配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套数。同时,成套建设的高层保障性住房室内宜设储藏空间,储藏空间不小于0.9立方米/人。

 保障性住房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保障性住房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竣工日期等内容。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制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回访保修义务。

 据悉,在2011年超额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今年我区将加快建设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和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步伐,计划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9.5万套。

 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房截转项目于3月前开工,新建项目在第二季度须有50%以上的项目动工,第三季度保障房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编辑:雨幕 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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