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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标准提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2  来源:天山网  作者:徐录录  浏览次数:602
核心提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
                                新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标准提高 

             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获悉: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局长白志军介绍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各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当地财政,各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另据了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的发放方式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转发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执行。新的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冬季(含201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新标准执行,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原标准执行。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编辑:雨幕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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