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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也能在乌鲁木齐市申请公租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1  来源:天山网  作者:范琼燕 关鸿江  浏览次数:754
核心提示:今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也能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公租房了。1月3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14号令,公布《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自2月15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将公租房受益人群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
           今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也能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公租房了。1月3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14号令,公布《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自2月15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将公租房受益人群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三类保障人群条件各不同

    办法明确,新疆乌鲁木齐市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只要符合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均办理了《居住证》,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此外,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符合四项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家庭人均收入规定限制。

    办法规定,公租房租凭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

    租金标准:动态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

    办法明确,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困难群众出租。公租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配租,配租面积与申请家庭的人数相对应。

    公租房租金标准因建设投资来源不同也有所差异。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承租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低于市场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级差式租金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这意味着在租金层次上面将分为几个层次,例如收入高的住户租金可能多一些,收入低的住户租金可能要少。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声音

    “公租房管好比建好难度更大。”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1月31日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公租房要可持续发展,本身就要坚持自负盈亏、可循环运作,尽量不损耗公共财政资源,尽量不要财政直接负担。

    陈杰还提出,公租房租金与市场挂钩的必要性还在于,如果公租房租金相对市场租金过低,那必然形成福利落差,变成福利房。即使不考虑寻租腐败的发生可能,所租居民也不会有搬出的动力,公租房资源就会沉淀,达不到滚动循环利用、救急援助的作用。应当鼓励公租房租客用个人公积金余额支付租金,这样就保障了公租房项目的资金回收,也解决了公积金不能买房就只能闲置、“逆向补贴”的问题,还原了住房公积金支付消费的本意。

    退出机制:有七种行为之一将被收房

    《办法》还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出现其中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这些行为包括:对于公租房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等。

    同时公租房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承租人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不过,对于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还对公租房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凡是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声音

    1月31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公租房保障属于过渡性的保障,对阶段性收入低的家庭提供暂时性的低租金公房居住,收入提高后即需退出。所以,健全的退出机制对于公租房政策的落实很关键。住建部正在研究制定保障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搞好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并将这些内容列为今年住建部住房保障的一项工作重点。

    建设计划:今年要再建4500套公租房

    据介绍,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保障性住房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其中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公租房解决的是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这两种“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近年,乌鲁木齐市在逐步增加公租房的建设比例,逐步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新疆乌鲁木齐市从2010年开始建设公租房,当时建设了500套。2011年又开工建设了5007套。

    在2012年计划建设的12050套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5050套、经济适用房2500套、公租房4500套。同时,新疆乌鲁木齐市规定对于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保障供应。整个“十二五”期间,新疆乌鲁木齐市要完成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将达到1.7万套。

    据悉,目前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公租房主要集中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以及沙依巴克区。

    在2011年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总结会上,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宏斌说,今后,乌鲁木齐将建立以公租房为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凭货币补贴等为辅,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据统计,自2008年乌鲁木齐市开始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以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在逐步减少,廉租房和公租房的规模则在逐步扩大。

    声音:

    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设把重点更多放在公共租赁房这一块,承租者经济能力好转,可要求住户退出,然后把房子给更需要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等,这样便能逐步形成住房市场梯度供给体系。

    秦虹表示,目前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住房类型很多,其中的廉租房和公租房是租凭式保障,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是产权式保障。在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完成之后,租凭式保障应成为今后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主体。

    公租房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取租赁资格。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采集: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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