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结束的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之后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与修改稿相比增加了“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的内容。
据了解,对于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乌鲁木齐市实施的此项《条例》是按最高处罚额度实施的,要求更为严格。
此外,《条例》还删除了草案和修改稿中关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对违法的公交客运车辆可先行登记,违法行为事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的规定。
当天,会议还通过了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拟于2012年2月召开的决定。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采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