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通知,首府小型微利企业在未来4年内,可与全国微企同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标准较今年有所放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今年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从低于3万元(含3万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计税额度予以减半。
乌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首府某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全年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按照规定应纳所得税6万元×25%=1.5万元,按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20%=1.2万元,而按新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50%×20%=0.6万元,比2011年减少了一半。
按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人数分别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
据统计,2008—2010年乌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共计有1667户,减免税额586万,按照一家小型微利企业雇佣10名员工计算,受益人群超过1万人。今年,乌市国税局管辖企业经营超过2万户,其中80%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采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