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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再减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1  来源:天山网  作者:新疆都市报记者李敏燕 通讯员文岗  浏览次数:619
核心提示: 自从在媒体上看到国家又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的消息后,身为乌鲁木齐市某私企法人的高明就一直盼望着本地能有落实相关政策的好消息。
       自从在媒体上看到国家又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的消息后,身为乌鲁木齐市某私企法人的高明就一直盼望着本地能有落实相关政策的好消息。如今,好消息到了!

 12月2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通知,首府小型微利企业在未来4年内,可与全国微企同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标准较今年有所放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今年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从低于3万元(含3万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计税额度予以减半。

      乌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首府某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全年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按照规定应纳所得税6万元×25%=1.5万元,按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20%=1.2万元,而按新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50%×20%=0.6万元,比2011年减少了一半。

 按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人数分别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

据统计,2008—2010年乌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共计有1667户,减免税额586万,按照一家小型微利企业雇佣10名员工计算,受益人群超过1万人。今年,乌市国税局管辖企业经营超过2万户,其中80%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采集: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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