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所需资金将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起付标准年度内只计收一次。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0元,超出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甲类药品费用、诊疗项目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使用乙类项目时,由个人先行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相关规定比例结付。
门诊大病所需资金将从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中列支,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基金起付标准按师市一级医院住院标准计算,只计收一次,2012年的标准为200元。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师市居民医保住院标准并与其合并计算,年度内最高限额为8万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甲类)。
参保居民可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团场医院(包括团场医院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连队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作为2012年度门诊统筹就医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定点协议。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填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一个缴费年度内就不能变更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情况,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经过网络信息备案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可享受门诊报销政策。参保人因急诊、抢救、专科及中医诊疗等在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在诊疗结束后15日内,持报销凭证回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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