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若不作申请则默认为参保,这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报销标准调整,意味着明年乌鲁木齐市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最高报销额度将从7.5万元提高至9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2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社保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将从12月1日起分三次对参保居民扣缴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因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有所增加,"采取银行卡扣缴方式"的参保居民需在扣款之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卡账户,其中,参保的未成年人银行卡中最低存款额为82元,参保的成年人银行卡中最低存款额为252元,均包含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银行收取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
为确保参保居民能按时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醒说,三次扣缴时间分别是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29日,参保人员任意一次缴费成功后,将不会进行第二次扣缴。
采取学校集体收缴方式的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应尽快将医疗保险费交至学校,由学校统一缴纳至各社保分局,各(区)县社保分局针对前来缴纳居民医保费的集体和个人将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快捷办理缴费业务,确保每名参保居民都能按时正常享受医疗待遇。
此外,若参加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需变更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按规定此项变更在每年年底进行,请参保人员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持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办理,2012年将不再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请参保人员及时办理。
原医保终止3个月内办转移
乌鲁木齐市的医保关系可以传移,但需在原关系终止三个月内办理。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规定, 在乌鲁木齐市各类单位就业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办理转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需要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其原参保年限可按每二年折算一年的城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折算。
针对在我市办理的"五七工"、"家属工"人员,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现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上述规定折算之前缴纳年限,根据折算的年限计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