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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可交换债资质 近千公司初步符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21  浏览次数:138
核心提示:  证监会近日发文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资质   ⊙本报记者 赵一蕙   面对上市公司股东强烈的融资需求,证监会

  证监会近日发文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资质

  ⊙本报记者 赵一蕙

  面对上市公司股东强烈的融资需求,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在允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前提下,对发行主体和作为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作出了规定。据记者初步统计,目前有近千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初步符合用于交换的条件,但由于规定对发行主体等方面另有要求,因此实际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将会少于这一数额。

  《规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主要为“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聚源数据显示,满足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并不占少数,约有478家上市公司在中期的净资产超过了15亿元,占到所有上市公司比例三成,尤其是一些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规模更是远远超过这一要求。而符合净资产收益率条件的上市公司则数量更多,达837家,占两市公司的将近一半。剔除重合部分348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上市公司达到967家,主要集中分布在化工、交通运输、机械设备、信息设备或服务、生物医药、有色金属、房地产等领域。

  与此同时,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即上市公司股东方面,还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硬性规定。但碍于上市公司股东未有此类信息披露,目前能够圈定的范围就是上述960余家上市公司。

  虽然如此,还是可通过规定提出的其他条款进一步缩小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范围。因为《规定》还指出,“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渤海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而按照证监会上述规定提出“70%”比例计算,上市公司股东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应当在7200万元以上,持有市值规模小于这一数额的股东应该无缘。

  报告推论,上述960家左右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中,目前所持限售股市值在7200万元以上的公司类股东共1400余家,对应的上市公司为637家左右。当然,随着市值的调整,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会发生变化,但是通过这种统计,大致可以看到,在目前A股公司中,有不到一半的上市公司股票符合用于交换的股票条件,而其中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有2个左右的限售股股东可能符合发行交换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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