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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放宽增持敏感期限制 窗口期缩短为10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5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作出修订,放宽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作出修订,放宽相关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敏感期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修订前的指引规定,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此外,新修订的指引还取消了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不得增持的规定。

  近期,不少央企上市公司大股东开始增持行动,加上汇金公司增持工中建公司股份,对市场信心的恢复产生了积极影响。市场人士认为,沪深证交所新修订的指引将进一步鼓励大股东的增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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