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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 建行成被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12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  每经记者 胡俊华 发自上海   明明银行账户上还有11余万元,却被告知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不能取款,企业以拒绝交易、强制收

  每经记者 胡俊华 发自上海

  明明银行账户上还有11余万元,却被告知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不能取款,企业以拒绝交易、强制收费等理由状告建设银行(4.80,0.01,0.21%,)重庆分行违反“反垄断法”。重庆市中院已于9月8日受理这一诉讼案。据悉,这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国内银行遭遇的反垄断第一案。

  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一彭姓宣传负责人表示,因不付费而拒绝客户取款等内容并非事实,针对该行被诉违反《反垄断法》一事,他表示,“建行将积极应诉。”

  账户内有钱取不出来

  据了解,9月1日,重庆西部破产清算公司(简称西部公司)一员工拿着公司开出的一张4.9万元现金支票,到开户行建设银行南坪支行取款。虽然银行账户内还有11余万元现金,但该员工却被银行告知不能取款,原因是西部公司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

  西部公司员工表示,由于觉得银行要求缴纳账户管理费的规定太离谱,公司在2007年开户后一直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也没有去取现。

  在无法取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委托一律师事务所管理该账户,通过转账形式,西部公司从建行账户转出了11万元。

  作为原告西部公司的代理人,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光耀表示,建设银行要求西部公司缴纳一年1000元的账户管理费,而且这一费用“明年还会调整”,这一要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银行被指“三宗罪”

  邱光耀在起诉书上表示,建行主要有三方面的过错。

  首先是建行拒绝交易。企业去取款,却因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而被拒绝交易,因此,建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这一规定。

  其次是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虽然建行表示收费是有央行规定的,但却“拿不出具体文件”,而且以“电话银行”和“电子回单”名义收取,事实上并没有开通这些服务。而该行对存款余额50万元以上法人客户不收取账户管理费,对50万元以下存款法人客户却要收取,涉嫌“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最后是涉嫌强制收取服务费。邱光耀表示,当天在该行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银行要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这涉嫌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邱光耀在起诉书上称,建行重庆南坪支行涉嫌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取现手续费、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已经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100元损失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邱光耀还表示,由于各家银行都在收账户管理费和手续费,已形成价格垄断,“由银行业来当被告更合适”。他已经向发改委、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央行等多家部门投诉,“但截至目前,尚未得到回复”。

  建行重庆分行一彭姓宣传负责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行曾于2006年专门下发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格表》,并向银监会报备,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向对公账户收取相关费用,都是合法的。

  此外,他表示,针对西部公司声称建行因不付费而拒绝其取款等内容并非事实,对遭遇的反垄断诉讼,也将积极应诉。

  业内观点:此案更适用《合同法》

  著名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董正伟昨天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对建行强制收费行为,虽然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是这个不属于《反垄断法》范畴,因为“事实和理由都不充分”。

  他称,要界定账户管理费和取款手续费是一家银行的行为,还是多家银行行为。如果只是一家银行,说垄断很牵强。“违反《反垄断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这家银行市场份额占到50%以上,或者所有银行都在用同一方式收取费用,才适用 《反垄断法》。”董正伟表示,针对建行的情况来说,《合同法》是比较适合的,银行单方面强制收费,违反《合同法》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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