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药品管理法》分别表述了传统医药、传统药、民族医药是传统医药的下位概念,通常认为,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三个部分,民族医药特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
目前,我国已整理出传统医药资料的有35个,传统医药的继承发掘成效显著的有15个,民族药开发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有6个。全国有民族医医院157所,民族医疗诊所359所,高等民族医药院校4所,还有4所大学设有民族医药专业。《中国药典》和卫生部《药品标准》分别收载有民族药的相关标准,2002年国家颁布405个品种的民族药标准,民族药药材的国家标准共313种,其中包括藏药材、蒙药材、维吾尔药材等;民族药成药的国家标准有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傣药、苗药、彝药、壮药、景颇药等。其中,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收载的有47种,全国130余家民族药生产企业经常生产的品种有600多个,年销售额达50亿元左右。民族医药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医药经济中的一个新兴门类和十分活跃的产业群体,但在整个医药体系中仍然只占很少的份额。
要加快民族医药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是民族医药的基本概念。对于民族医药的概念,业界曾经从不同角度作出过多种解释,但多是从民族医药的历史、民族政策出发进行定义的,少有从法律方面进行探讨。民族医药应该是现存有完整医药理论体系、高等医学教育体系、医疗机构,在民族地区发挥医疗、预防、保健作用的传统医药,但不包括中医药。满足上述条件的只有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而其他可以被认为是民间医药,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族医药,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开考的范围可以证实以上观点。所以,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很多民族医药更多的成为中国传统医药史的研究内容。民族医药继承、研究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符合完整定义范围的民族医药。
其次是民族医药的特点。民族医药总是和民族的文化、社会发展和历史紧密联系的,民族医药理论较多地反映古代人的思维特点,现代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民族医药重思维,更侧重于临床经验积累;对人体疾病多是从整体上来认识,重视疾病的外部表现,与现代疾病病种、临床检查、检验等方式缺乏一一对应的联系;成本和收费较低,难以适应市场化生存的要求;民族医药使用的不少药材来源于濒危物种,面临将要寻找替代品或者放弃采用的局面,使得民族医药的完整性受到挑战;对民族医药的现代研究趋于脱离传统途径,其药品的评价原则和方法难以被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工作者所接受,不利于民族医药的发展。
再次是法律与政策。在我国,将医药纳入法制管理已有20多年的历史,民族医药的生存和发展同样需要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对在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多表现在政策方面,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步进行。例如《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中不包括民族药,能够体现传统药的范围仅限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如果不在法律层面上解决问题,总是依靠政策来调整和规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模糊性、难以预测性、多变性,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吻合。目前,民族药的新药注册申请主要是参照中药的技术要求,而对中药的研究要求是否符合中药本身的特点,仍然在进一步的探讨之中。例如,中医将患者作为不同的对象,强调个体差异,在应用中药时是辨证地、因症候和病程灵活调整的,用一个药方针对所有患者,并不是中医药的特点,而按照现代医药的研究方法,则是将同种疾病的患者作为相同的人来进行研究,因此,目前对包括中药在内的传统医药的研究有趋于植物药方向的现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增加了有关条款,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药方剂在不改变原工艺、剂型的情况下,可以免予进行临床等研究。但存在的冲突是,一般的水煎煮制成片剂等普通剂型,与传统的丸、散剂等可能有疗效上的差异,现有的大量同处方、同给药途径、不同工艺、不同剂型的中成药并未对此给予证据支持。这些问题说明研究传统医药仍然没有确定的合理、可行的方法,因此,中药、民族药的发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是研究思路和方法问题。有人建议参考欧洲一些国家对传统药的管理原则,即有较长时间(如15年)以上的使用、销售历史,可以免做临床研究申请按照药品注册。而如果要求药品上市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当数量的病例收集,从而进行系统的分析,这样是否更科学、合理还值得探讨。最后应该强调的是,成药并不是传统医药的优势。(罗远琼为本文第二作者;作者分别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调研员)本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