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2008年7月底,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获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作为银监会新增的内设机构之一,案件稽查局主要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等工作,以及检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案件稽查局将借助《银行业监管管理法》赋予银监会的准司法权,整合有关稽查资源,不仅可以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稽查,更可以利用延伸检查权,对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
至此,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将拥有稽查局的内设机构。
职责编制确定
据悉,中央编制委员会对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批复的事业编制为30人,其中局级领导干部4人。值得关注的是,虽然银监会机关因此而增加30人的编制,但银监会派出机关相应减少30人的编制,银监会系统总体编制没有变化。该局成立后,银监会机关的内设机构将由16个增加到17个。
“在系统编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国家还是批准了银监会设立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这无疑说明了国家对银行业案件治理工作的重视。”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
银行业案件治理工作一直是银监会工作的重点之一。在每年年度工作会议上,银监会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形势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步的监管任务。
从2005年初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银监会已经召开了十余次案件治理专项工作会议。同时,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印发了20多份关于防范案件风险的文件,多次派出督导组赴全国各地督办大案要案。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已经大幅度降低,案件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按照银监会内部的职责划分,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比如,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由监管一部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归监管二部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归合作部监管。正是这种散落于各部门的监管架构影响了对案件稽查的合力,因此,银监会研究决定专门设立银行业案件稽查局,集中监管资源用于案件的防控和调查工作。
按照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复,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职责有4项,拟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划;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督促派出机构稽查工作和案件查访工作;指导、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此次银监会获准成立案件稽查局,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将拥有稽查局的内设机构。早在去年11月,证监会率先对证券执法体制做出重大改革,成立了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和稽查总队,统一协调、指挥全系统的稽查工作;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案件调查,负责立案、复核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
而在上个月,保监会也建立了稽查局,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设立稽查局的目的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办等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相对于证券、保险领域的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一般涉案金额更大,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加大银行领域的案件查处力度势在必行。”银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在2008年中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披露,今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29件,同比减少21件;百万元以上案件风险金额3.6亿元,同比减少3.7亿元。
“银监会成立案件稽查局,将巩固银行业案件治理的成果,进一步遏制案件频发的势头。”银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从2005年2月开始,银监会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当时中国银行高山案等大案要案暴露,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求银监会牵头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银行业案件进行专项治理。
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风险金额都大幅度下降。但是,也存在个别银行为了粉饰太平,把大案拆成几个小案分头报送,银行业机构案件的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必须清醒地看到,银行业面临的案件风险有增无减。”上述银监会人士分析,今年银行业案件的形势比较严峻,随着奥运会的举办,围绕体育赛事展开的地下赌博活动将更加猖獗,有可能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银行电子网络或营业网点实施金融犯罪。
另外,在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国内信贷规模受控的形势下,企业资金普遍趋紧,银监会反复提示的“假权证、假报表、假按揭、假注册资本”等“四假”案件数量呈上升势头,并且衍生出新的表现形式。
近期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克隆票据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独立或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持克隆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二是个贷业务变异风险加大,即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办汽车、住房按揭贷款,实际使用资金和承担偿还义务的是企业,企业通常是在贷款申请、抵押登记、分期还款等环节采取虚构贷款用途、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伪造借款人签字和首付款证明等手段,达到骗取银行资金和掩盖贷款真实用途的目的。
在这种银行业案件风险加大的背景下,能否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将是对新设立的案件稽查局的严峻挑战。
准司法权利器
银监会人士介绍,案件稽查局的成立,银监会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准司法权。
对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来说,对涉嫌案件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去年7月1日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而且,案件稽查局不仅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更可以对涉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这无疑大大拓宽了案件稽查局的调查范围,对案件调查的穿透力是极大提高。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监会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检查时,对企业和个人享有延伸检查权。这些延伸检查权包括:询问有关个人和单位,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而之前的法律规定,上述权力只能对金融机构行使,对个人和企业就行不通,这使得对内外勾结作案的查处仅仅停留在银行层面上,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彻查。
“如果有阻碍银行业案件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案件稽查局将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对银行、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但同时也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会超越法律的授权界限。”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