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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通被指以户籍区别服务遇反垄断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04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  田享华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北京网通公司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当天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

  田享华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北京网通公司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当天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起诉状称,李方平在北京网通处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接受其格式合同第二条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李方平找不到也不愿求具有北京户籍的市民担保,于是选择“预付费业务”;而一般北京户籍市民则是办理“后付费业务”。在李方平看来,二者一字之差,却导致他在北京网通推广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备受不公平待遇。比如,无法享受“亲情1+”等服务优惠。

  《第一财经日报》联系北京网通的客服电话,确认了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确实与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有所差别,其客服部门也承认非北京户籍市民如果要申请后付费业务程序要更为复杂一些,比如需要担保或者房产证明。

  而此前媒体报道,北京网通解释说:“预付费电话是一项新业务,与普通电话业务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受目前平台设备能力的限制,才先选择了非北京籍用户试行。……因为外地人相对而言流动性强,欠费追缴难度大,所以要求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属无奈之举,而非故意歧视外地人。”

  对此,李方平认为这是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无与伦比的垄断地位,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借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完全符合《反垄断法》认定的垄断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该法还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李方平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将北京网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亲情1+”服务条件上对原告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及业务公告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亲情1+”业务的服务;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元。

  李方平的律师黎雄兵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实施后,很有把握案件将被法院受理,且对胜诉也颇具信心。”他说,北京网通可能有欠费风险的担心,但是用户籍区分公民资信程度于法无据,它可以用其他手段如征信记录来衡量。对此,北京网通的客服部门只表示将会把这些建议和意见反映给公司。(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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