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而修改之前的《条例》则只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时,应当通过设立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在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20日内做出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将书面通知投资者并说明理由。港澳投资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修改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全国营业性演出负监督管理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