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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管理机构”面面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8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   “与国际接轨”,这个词汇似乎谁也不陌生,现在做什么事情都会挂在嘴边。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与国际趋同
   “与国际接轨”,这个词汇似乎谁也不陌生,现在做什么事情都会挂在嘴边。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与国际趋同,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这么要求自己。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到底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那些大量的BVI公司的注意了,不是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往往和名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

    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应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这是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其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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