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设限银行董事及高管
本报记者 刘晓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任职资格监管。
7月22日,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近日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修订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参考国际经验,从利益冲突角度,在董事、高管的适当人选方面,设置了财务状况和独立性要求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对拟任董事、高管在银行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及其所同时任职的股东单位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做出具体的限定。
其中,规定存在“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情况的,不应出任该金融机构的董事或高管。
加强股权董事的独立性
此番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给出了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分别为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这些条款的细化程度,令一些接触过的商业银行人士和监管官员印象深刻。首先是“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禁止性规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值得注意的是,拟任或现任董事、高管持有金融机构股份比例超过5%,并非不可能。如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中,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的上限是10%。
针对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同样严格。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等等。
一位银行监管人士认为,上述条款的制定,反映了监管层加强股权董事独立性的目的。
在2007年的一次内部会议上,银监会高层指出,不仅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对履职情况进行后评价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要进一步加强股权董事的独立性,股权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他们必须把银行的长期利益放在股东的短期利益之前。
“不能寄希望于参股银行来获得贷款。”一位银监会系统官员援引上述高层的观点称,如果贷款超过股本净额,银行股东就变身为银行的债务人。
细化任职资格条件
这份新近出炉的征求意见稿分为八章、共60条,分别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任职资格终止和其他监管措施、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有关人士介绍,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任职资格制定监管办法已经酝酿多年。此前,相关的管理办法系由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的1号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1号令”)。
银监会成立后不就,便开始着手研究银行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工作。期间出台过几个过渡性的规范性文件,而眼下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份规定,最终将取代人民银行的1号令。
一位银行监管人士称,在今年春节前后,银监会系统内也讨论了一个共有59条的“征求意见稿”。
就银行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监管而言,其范围和对象的界定是核心问题之一。
此番,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而“本办法中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人员”。
而所谓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最低监管要求。(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