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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口技术审批权将下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21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   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在沿用了6年多后将被废止,上周五商务部公布了新的
   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在沿用了6年多后将被废止,上周五商务部公布了新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在新《办法》草案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许可权由商务部下放到了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在原《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前身)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而新的《办法》草案中,许可权的审批则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新的《办法》执行后,商务部将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在新的《办法》(修订草案)中还规定,将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三个方面对限制出口技术实行技术审查。对未能获取《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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