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到拒绝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昨日记者获悉,今年6月,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人事经理刘仑被高新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
据了解,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办公室里 经理强吻新员工
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大厦407房间是刘仑的办公室,单位的下班时间是5时。
下午5时,单位的同事都纷纷下班。陈丹敲开了刘仑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面对陈丹的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赶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挡获,此时的陈丹也已逃出了407房间。
涉嫌强制猥亵妇女被刑拘
当日,公安机关就对刘仑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刘仑坦言,从陈丹一进公司他就有和她谈恋爱的想法,并在遭到拒绝后不理智地强行拥抱、亲吻陈丹。陈丹因为被刘仑用手掌卡住颈部阻止她的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
今年6月,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仑的辩护律师称,刘仑叫陈丹下班后到办公室,是因为将陈丹作为公司的培养对象,准备进一步对其晋升职位,对陈丹的行为完全是临时起意。“刘仑实际上是想和陈丹谈恋爱,猥亵她并不是真正的目的。”
法院判决: 拘役5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在刘仑犯罪实施过程中,刘仑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利,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仑并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性骚扰”案之争
该案到底是否一般性骚扰
检察官:超出了一般“性骚扰”范畴
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告诉记者,刘仑在对陈丹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面对陈丹的奋力反抗,刘仑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这一行为,并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了一般“性骚扰”的范畴,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只是一般的“性骚扰”
刘仑的辩护律师、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义认为,刘仑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性骚扰”。李国义说,刘仑利用职务之便对陈丹强行亲吻、拥抱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但这是刘仑求爱不成采取的不理智行为,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但出于种种考虑,经刘仑同意后,他决定为刘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刘仑判得很轻,很快就会被释放。”
专家:该案对“性骚扰”起到警示作用
“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省妇联法律顾问、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说,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江敏认为,本案被告人以为只不过实施了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其行为因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来源:成都商报
“性骚扰”界定之难
该案给了女性一个借鉴
怎样算“性骚扰” 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去年5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取证很关键 本案有充分的证据
江敏说,一般来讲,“性骚扰”由于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因此取证比较困难。但本案中,有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证据锁链,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江敏说,这起案件可以给女性朋友一个借鉴,在受到性侵犯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受到伤害后的鉴定、监控录像、寻找证人等。高新检 本报记者 蔡小莉
新闻连接
国内重大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2003年6月9日,备受瞩目的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由于举证困难,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
2006年9月26日,备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女教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