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款对付(DVP)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实际上,自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监管机构在不断批准新的交易品种、交易成员进入市场,促进市场不断壮大的同时,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市场规章制度,使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2000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但由于当时人民银行清算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没有对接,以至于其中风险相对最低、效率相对最高的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无法实现。
之后,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与中央结算公司正式签署《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合运行协议》,使银行间债券交易实现券款对付结算成为可能。随着2005年6月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到位,券款对付结算逐步推进,并最终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结算方式主流。截至2006年,通过支付系统实现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金额38.51万亿元,占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金额的73.82%。
但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虽然此前券款对付结算金额占比较高,但仅有151家机构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和《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具备使用券款对付结算资格,这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7600余家机构中只占2%,从使用数量上讲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还远未成为债券交易结算的主导方式。分析占市场98%的机构不能开展券款对付结算的最根本原因,很明显是他们不能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尽管人民银行给出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委托银行机构作为其清算代理行进行券款对付资金结算的解决途径,但由于银行机构作为清算代理行存在着为其委托机构垫付资金的结算风险,因而鲜有银行机构愿意据此操作。
有市场人士指出,为此央行在做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分析研究后,最终提出了中央结算公司作为资金清算代理机构承担券款对付交易资金结算工作的解决办法,“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或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从而使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间接进行券款对付的结算。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交易中心李华东认为,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券款对付结算对未来债券市场发展意义深远。首先,央行赋予了中央结算公司可接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委托,为其代理券款对付资金结算的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目前人民银行唯一指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结算职能,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银行所倡导的债券集中托管和统一结算机制。其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打开了通道,极大地方便了券款对付结算参与者,将使这一结算方式不仅在结算金额上,而且在结算数量上都将成为市场的主导,进一步提高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效率。同时,还为中央结算公司将券款对付结算应用到债券发行、兑付等业务上开辟了通道,今后随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逐渐普及,可以有效消除发行人和投资人所担心的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风险,在保护发行人和投资人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将会选择券款对付进行结算,市场交投必将更加活跃,债券市场流动性的不断增强也会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到这一市场中来。而对处于市场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来讲则更是一次机遇,其做市商业务由于市场债券流动性的不断增强而将更加活跃,市场份额将随之扩大。另外,对以长期持有债券为投资目的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来讲,市场债券流动性的不断增强还将使其集中变现大量资产成为可能,进一步加强其长期持有债券进行投资的信心,最终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良性循环并进一步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