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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回“娃哈哈”商标争夺 达能申请撤销“超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10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7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娃哈哈达能之争的“重头戏”——商标归属案,第一次开庭听证。   此次听证会历时
 7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娃哈哈达能之争的“重头戏”——商标归属案,第一次开庭听证。

  此次听证会历时2个多小时,法庭方面只有一位沈姓女法官与一位书记员在场,杭州娃哈哈集团未派员出庭。而达能方面派出了五位律师,当庭申请“撤销杭州市仲裁委关于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的裁定书。

  据悉,应娃哈哈方面要求,本案将于16日再次开庭听证。

  这两次听证会,均为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正常司法程序,主要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暂不会对商标归属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但毕竟,与此前甚嚣尘上的“偷税”、“绿卡”等争端不同,重新聚焦“商标归属”问题,达娃事件正在向商业的本源回归。

  “超裁”缘起

  “娃哈哈”商标归属,涉及达娃双方最核心的商业利益。

  达娃双方的《商标转让协议》签定于1996年2月29日合资之初,双方约定娃哈哈所有商标作价1亿元,娃哈哈将商标的一半价值,即5000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合资公司中,商标价值另外的5000万,则由达能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2007年8月起,娃哈哈集团与达娃合资公司商标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多次审理。

  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举证:根据该协议规定,双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及在合资公司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向中国商标局呈交商标转让申请,1996年4月24日,娃哈哈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后,该商标转让事项始终未获得批准,但双方实际完成了申请手续。

  1997年9月12日,娃哈哈集团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关于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娃哈哈集团将此情况再次明确告知了合资公司。

  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证明了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商标的事实。

  娃哈哈集团主张:该集团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转让程序,积极诚信的履行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全程参与办理转让手续,对商标转让过程是完全知情;由于商标局做出了不同意商标转让的决定,致使《商标转让协议》履行不能,已被终止;娃哈哈集团申请确认《商标转让协议》终止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合资公司无权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转让义务。

  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驳回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2007]杭仲字第154号)。

  对此裁决,达能方面一直持有异议。2008年5月15日,达能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

  听证现场

  9日上午9时整,达能方面有备而来。

  在原告席上,达能的两位代理律师王钊、陶武平摆放了两尺多高的卷宗材料,还预备了夹满字条的十多本工具书。二人的书面陈述,占用了整个听证过程的几乎全部时间。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认为,杭州市仲裁委超越管辖权!”来自上海君合律师事务所的王钊律师提出,上述裁定书属于“超裁”,并向法庭申请撤销该裁定。

  王钊举证了六大事实证据,诸如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商标转让是否已依法申请等具体细节,从而得出杭州市仲裁委虽然对该项商标纠纷有管辖权,却以超越权限的方式做出了错误裁决。

  他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本身的合同效力,无须以政府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因此杭州仲裁庭对合同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另外,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并未给予正式的明确答复,杭州仲裁庭采用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达能方另一代理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接着发言。他也列举了诸多事实,陈述双方争议的四大事实焦点及四项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1997年12月5日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记载,“……商标转让的手续,宗总原答应1997年底前解决。但由于娃哈哈商标知名度高,国家商标局至今一直未敢批”;

  1998年8月11日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记载合资双方将继续努力争取商标转让能够得到政府批准;

  1999年5月18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前言记载:“……商标转让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为根据,并正在中国商标局办理审批”;3.1条:“……已采取所有必须的步骤向中国商标局登记商标转让协议”;6.2条:“……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

  “这些事实说明,商标转让合同从未终止,后来的商标许可协议只是临时合同,而不是替代合同。”陶武平说,上述仲裁书对《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认定,其本身已构成超裁,因为杭州仲裁委无权作出该项行政审判。

  陶武平对法庭称,杭州仲裁结果后果严重,支持保护了娃哈哈集团公司不诚信及违约行为,损害了法律尊严和诚信民事法律等基本原则,以及现代商业道德准则。

  11时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法官与两位律师作了简短问询。

  沈法官问,上述所有问题,双方在仲裁中是否争议和辩论过,仲裁庭是否全部采纳了娃哈哈方面的举证和主张,两位律师对此表示肯定。

  沈法官又问,现在达能方面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和诉由需要补充,达能方对该法庭的相关程序有无异议。同样,她得到了“无补充”和“无异议”的明确回复。

  之后,听证会宣告结束。

  在对开庭笔录进行核对和签字的间隙,沈法官与陶武平进行了一番颇有意思的对话。

  “达能、娃哈哈的谈判进展到哪一步了?是不是还在谈?”这位外表清丽的女法官问道。对此,陶武平没有正面回答。

  但他称,半个月前,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重启法律程序,其中,达能明确提出“要求对方履行合资合同中的商标转让协议”的请求。如果达能败诉,合资公司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因为,达能与娃哈哈在1999年签订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补充合同。

  “你们还有什么要求与想法?”沈法官问道。

  “我个人觉得,这个仲裁案件的结果令人震惊。”陶武平说。“白纸黑字签订的合同竟然都可以推翻,真是匪夷所思!”

  陶武平举例称,他虽然受聘于达娃合资公司,但其委托代理书上至今没有得到合资公司的公章,由此可见达能在合资公司的处境。

  在他看来,这已不单单是一桩合同纠纷,更是一次对商业道德的拷问。对此,沈法官一直微笑倾听,但并未回应。

  据悉,应娃哈哈方面要求,本案将于7月16日再次开庭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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