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报记者 李峻岭/文
就像从谈恋爱到结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越走越近。
几年前,在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保险公司往往需要花很大精力,来消除银行对卖保险是否会影响储蓄的担忧;而现在,你在一些银行的基层网点可以感受到银行一线员工向客户推销保险的高涨热情。这些银行甚至已经建立了极具力度的激励机制来考核代理保险业务的收入状况;接下来,当银行不仅仅是代理销售的角色,同时又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时,情况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据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透露,中国银监会已初步选出四家银行作为参股保险公司的试点,并已经将相关文件送达保监会处理,合并意见后将上报待批。这四家银行分别是工商银行(5.02,0.01,0.20%,吧)、建设银行(6.00,-0.01,-0.17%,吧)、交通银行(7.50,0.00,0.00%,吧)和北京银行(13.99,-0.11,-0.78%,吧)。
银行及对应的参股对象为:工行可能与太平系保险的现有两大股东中保集团与富通集团联合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并由这家新公司全资持有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养老与太平资产管理四家公司的股权;建行则可能通过参与定向增发的途径入股幸福人寿;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的入股对象可能为中保康联和太平洋安泰。
目前,保险销售渠道主要有三种:银行网点销售、代理人销售和电话销售。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介绍,银行保险的销售额目前已经占到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30%。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4.07,0.02,0.49%,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作用有三:一是银行通过这种综合经营增加新的赢利点;二是银保股权合作可以切实发挥银行的网点资源和保险业务及产品的综合优势,对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银行参股将使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实力增强,企业发展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将迅速提升。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保监会不仅鼓励保险公司参股商业银行,而且对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一直持相对积极的态度。
今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这是自2006年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获批之后,金融混业经营的又一突破。
但是,上述人士也指出,保监会在考量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问题上,也会听取和重视来自保险业内的一些声音。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参股进入保险公司持保留态度,他们担心由于商业银行的参股,会对其他未被参股的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从小的方面说,参股了的保险公司将在业务的开展上领先未被参股的保险公司;更重要的是,由被参股与否造成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地位的不同将可能从整体上改变保险业的生态格局。
目前,在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往往是“一对多”的情况——即一家银行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保险业内有观点称,一旦银行参股后,势必加强对所参股保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甚至可能形成垄断格局。
但泰康人寿银行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于文博告诉记者,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在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上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但目前银行已经将保险产品作为其理财产品的组成部分,作为其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出于利益的考虑,银行不会局限于仅销售参股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会寻求和其他保险公司更广阔的业务合作。
郝演苏表示,理论上讲,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可能导致垄断销售的情况,但在实践中,还要具体看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有竞争力。如果保险产品没有竞争力,银行完全可能去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这一点,从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合资组建中法人寿这件事情上就可见一斑。在邮政网点,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占据了相当比重,中法人寿的产品反而占比不大。
郭田勇认为,在银保股权合作中,令监管层最为重视的是风险防范问题,是如何在两者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的问题。对此,监管部门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在当前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
目前,商业银行的资金不能投资股票市场,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有政策优势。需要监管部门注意的是,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利益输送以及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
“要有效建立银保之间的‘防火墙’,就必须加强银监会、保监会以及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郭田勇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银保股权相互融合的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应研究如何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交叉持股、人事交流制度等方面加强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