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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扩大业务规模需有更充足净资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28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谢闻麒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在券商净资本计算中加大了固定资产和

  □本报记者 谢闻麒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在券商净资本计算中加大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同时提高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

  由于《办法》规定券商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这意味着券商若想扩大业务规模,较以前需有更充足净资本进行支撑。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新规则将促使券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业务创新。

  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办法》规定,A、B、C、D类券商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分类越高的公司适用的计算比例越低,这将有益于推动风控能力强的券商加快业务创新。

  新规则将券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至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的风险扣减比例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修订前,券商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按10%扣减,固定资产中房产按50%、其他按90%扣减;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分别按1%、5%扣减计算净资本。

  《办法》还提高了券商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具体为(括号内为原规定标准):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3%(2%),按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5%、5%、8%(2%、1%、0.5%),按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30%、15%、8%、4%(10%、10%、5%、2%)计算。

  《办法》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的控制指标,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同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还需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已使用风险对冲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对已对冲投资可按较低比例计算。

  依新规则测算,截至2008年5月末,证券行业净资本为2799亿元,与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历年净资本数据(2004年末450亿元,2005年末350亿元,2006年末796亿元)相比,全行业净资本水平有很大增幅。这表明证券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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