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它对易方达公司会造成多大影响?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进行了深入采访。
事起股权投资
然而,随着其投资的公司可能上市,问题就来了。虽然该投资行为本身与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并无冲突,但按江作良的理解,由于他个人的原因,易方达的投资行为将面临尴尬。如果买入这只股票,容易被理解为拉抬股价、利益输送;如果避开这只股票,又可能使投资者失去一个可能的投资获利品种。他对此的精确表述是“这具有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江作良说:“这件事一开始的确没想到这么复杂。”
由于江作良的股票要在该公司上市12个月后才能流通,因而这一矛盾将无法回避。江作良说,在这件事情上他想了很久,“尽管我主观上从来不认为这一投资行为会造成任何道德风险,尽管易方达是自己人生中不可多得的施展抱负的优秀平台,但如果因为自己使公司以及投资人受到了影响,那就不是我愿意看到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离开!”
他说,该公司上市申请过会后,相关问题是他主动反映的,辞呈也是他主动提出的。
“他是一个很单纯的人”
对江作良的离开,心情最复杂的可能还是易方达的当家人、总裁叶俊英。
江作良进入易方达7年多时间,从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到投资总监、副总裁,一路走过来,叶俊英对他的倚重自不待言。原为广发证券副总裁的叶俊英在基金公司草创之初,就把在广发投资部的江作良揽到旗下。他说,一开始自己还管管投资决策,后来就放手交给了江作良,由江作良来担任投委会主席。
易方达长跑将继续
而江作良的离开,对易方达会有多大的影响,是否会使易方达的投资理念偏离轨道?这无疑是市场最关心的话题。对此,江作良回答得十分肯定:“不会!”他说自己非常了解这帮一心一意做投资的“兄弟们”,他们单纯、聪明、勤奋,非常优秀!他说,重要的是,价值投资理念在易方达已深入人心,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投资文化,公司的决策程序严谨理性,气氛宽松民主。从叶总开始,不论职位高低,大家都“认理不认人”,领导也只是团队中平等的一员,经常争争吵吵,通过谈自己的判断和看法与大家沟通,而日常的投资决策权都在基金经理。他说:“正是这一模式决定了在我离开后,这个团队也一样能够高效运转,他们会做得更好。”
叶俊英过去常讲,一个基金公司成熟的标志,是它不以某个人的存在与否而出现重大改变。现在情况真的出现了,他的看法是“一个方面,在目前这个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江作良的离开是一个不小的损失;但另一个方面,易方达的投研梯队已经形成,一批经过市场锤炼的基金经理个人风格也趋于成熟,这个时候压担子,应该是可以承担得起的。”
谈及近期市场变化对公募基金的冲击,叶俊英认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投资过程,一时表现的好坏都不足以说明问题,现在的状况前些年也多次经历过,这都很正常。公司要想获得长期成功,关键是理念要清晰,逻辑要严密,基本功要扎实,这样才能以变制变,立于不败。
江作良不善言辞,总是不加渲染、简单直白地说出自己的观点。他说,自己今年42岁,这个时候离开可能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助于自己更冷静地认识一些本质的东西。
他喜欢金庸的小说,喜欢大侠郭靖,虽然傻乎乎的,但心地善良、简单憨直。他说,离开易方达后,自己也不会再去公募基金了,希望过一种简单的生活,将大部分时间用于读书。
江作良以前并没有太多时间来读书,他说现在要补补课。投资是他最大的爱好,最近他在读关于巴菲特的《投资圣经》,已经看了两个月了。在他的办公室里,记者还看到了与巴菲特有关的其他书籍,可想而知,他研究巴菲特,肯定不是最近的事情。他说,仔细去揣摩巴菲特的话,常常对价值投资会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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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江作良离职的背景应该不复杂,道理也清晰明确,我们不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番梳理。
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006年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证券法》提到的“行政法规”,应该包括中国证监会1998年29号文,其中明确了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国内基金公司一直是按此要求执行的。
确实没有任何法规规定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实业股权投资,因而江作良当初的投资行为与法律法规没有冲突。而一旦其投资的公司获准上市,就出现了他所说的“具有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而从这个角度讲,江作良在这一时点选择离开,可谓是明智之举。
但有业界人士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反映出国内证券法规内在的尴尬。在欧美成熟市场,证券从业人员是可以持有、买卖股票的,只要其履行申报程序,证明与其职务行为没有冲突即可,这样对从业人员和市场来说都更具公平性。(赵维 龚小磊)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