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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用防火材料出租遇火灾 获赔12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20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   房屋未使用防火材料,出租后遭遇火灾,造成承租人商品受损。6月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
   房屋未使用防火材料,出租后遭遇火灾,造成承租人商品受损。6月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城口县百货公司赔偿韩某损失12万元。

    2000年,重庆城口县葛城镇电器销售商韩某与城口县百货公司口头达成门市租赁协议。据了解,韩某所租的门市系百货公司的大门市改造而成。在改造中,百货公司未使用防火材料将门市之间的墙完全隔断。同年10月14日,临近韩某的一电器维修门市发生火灾,大火沿墙壁缝隙蔓延至韩某门市,导致韩某的商品受损。

    消防部门认定,百货公司消防管理职责落实不够,其改造的墙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消防部门认定韩某的火灾损失金额为12万元。

    一审判决,百货公司赔偿韩某损失12万元。百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与百货公司口头达成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其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百货公司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造成韩的商品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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