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通过网银被盗
2002年10月,为方便支取现金,在温州永嘉做生意的洪荣尧在当地农业银行的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洪荣尧发现借记卡被取现10.25万元,而自己并未取款,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假冒“洪荣尧”名义持伪造的身份证,到农行温州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和密码。注册成功后,犯罪嫌疑人在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资金分两次划转至他人账户,后又领取了该笔款项。
由于被冒领的款项无从追回,洪荣尧将农业银行永嘉支行告上法庭。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并支付利息。农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子被发回重审。2006年7月,永嘉县重审认为,银行方担主要责任,应承担洪荣尧90%损失。宣判后,农行永嘉支行再次上诉。最终,温州市中院维持永嘉县法院重审判决,即银行应承担储户90%损失,向储户洪荣尧支付本金92250元,并支付利息。储户洪荣尧承担损失的10%。
农行错误很明显
记者昨日致电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该行徐姓行长称,这件事情比较复杂,他也是刚刚上任不久,整个事件的缘由不能一下子说清楚。随后,他以“正在开会,很忙”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在法院判决书上,记者发现了农行败诉的主要原因。永嘉县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审核网上银行注册人资料的真实性,导致犯罪嫌疑人通过持有伪造的身份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获取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和网银密码,进而冒领了储户的存款。因此,银行在受理网上银行注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法院认为,正因为银行自身违规操作,所以不能以“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的意见更为直接,他称,在本案例中,农行永嘉支行犯下的错误很低级。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需要储户持本人身份证前往银行柜台开通。在犯罪嫌疑人持有的伪造身份证号码,与储户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农行永嘉分行竟为嫌疑人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绝对是没有把好关。
他称,银行的过错非常明显,承担90%损失已经算是比较客气。
网银案储户索赔难度大
刘春泉表示,与一般网上银行盗窃案相比,本案例显得比较特殊,因为农行方面存在明显过失。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网上银行被盗造成的损失,储户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因为储户面临无法举证的难题。
他称,民事法律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大部分网上银行被盗案,储户是无法举证的。90%的网上银行被盗案是因为密码泄露,但密码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木马病毒、黑客攻击,还有无意识的泄露等。由于无法举证是银行的责任,储户打赢官司的几率为零。
他举例说,某银行曾有400多名储户的网上银行被盗,但因无法举证,全部无法索赔。
刘春全表示,虽然有些银行称网上银行技术很先进,比如使用U盾、口令卡、密码等手段来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但任何电子商务的应用,都存在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储户遭受网上银行盗窃后难以举证这一问题上,刘春泉建议,银行为网上银行的资金购买保险,这样,无论是银行,还是储户的损失,都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