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根据法律渊源的不同而分为以大陆法系为起源的日德模式和以普通法系为起源的英美模式。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常常被被认为是相同的,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常常被忽略了。
事实上,与美国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被大加追捧与2002年的财务丑闻以及治理改革方案的饱受批评相比,英国的治理模式以其渐进的改革、稳健的发展为特征逐渐演进着,到目前已经构建了世界上最严谨、最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
面对财务丑闻:乱世出重典还是慢工出细活?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的公司治理像21世纪初的美国一样,面临着巨大的信任危机。当时英国的镜报集团、BCCI、Polly Peck等一连串知名公司爆发了严重的财务舞弊案,引发了英国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英国成立了以Adrian Cadbury爵士为首的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1992年公布了著名的《Cadbury报告》。
该报告奠定了英国一系列公司治理改革的基础,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司治理调查模式,即由权威学者带领的特别委员会针对公司治理中的某一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讨论、分析和研究,最后出具报告并监督执行的过程。
按照这一模式,继Cadbury报告(1992)之后,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报告,包括关于薪酬制度的Greenbury报告(1995)、对Cadbury报告和Greenbury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回顾和调查的Hampel报告(1998),并在以上三个报告基础上于1998年出台了“联合法案”;随后又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展开调查,包括关于内部控制问题的Turnbull报告(1999)、关于机构投资者作用的Myners报告(2001)。
当美国出现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后,英国也积极反思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分别调查作出了关于非执行董事角色与效率的Higgs报告(2003)、关于审计委员会角色的Smith报告(2003)和关于非执行董事招募与开发的Tyson报告(2003),并结合以上报告出台了“修订的联合法案”(2003),法案纳入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附录,它内容详尽,体系完善,并创造性地采用了“遵守否则解释”法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详细地披露是否遵守法案的准则,若没有遵守则应作出解释与说明。
英国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准则的基本原则灵活地选择最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政策,充分体现了英国公司治理的自律性特征。
针对安然公司等一系列财务丑闻,美国以快速的反应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加强公司责任为宗旨,着重明确公司管理层在信息披露准确性方面的刑事责任并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美国的法律框架历来以判例法为主体,然而萨班斯法案却将公司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制和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标志着前所未有的政府管制,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自罗斯福时代以来美国商业行为最深远的变革。它无疑对美国公司治理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和外部评价标准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也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成本大幅攀升。严格的规定使不少外国公司望而却步,推迟或取消在美国的上市计划,甚至从美国资本市场退市。许多研究认为面对丑闻美国的立法反应过度了,过于严格的强制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
管理层激励:激励过度还是适度?
高管薪酬被视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和英国普遍采用股票或期权对公司高管层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机制设计的初衷是协调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鼓励经理人致力于为股东创造财富。但研究表明,英国和美国的薪酬的增加与公司业绩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而与英国相比,美国的CEO薪酬和股权激励要高很多,其中现金薪酬高出45%,总薪酬高出190%。
在英国,英国政府设计了将经理人薪酬和公司业绩挂钩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理人追求近期股价上升和个人财富增长的短视行为。最初在Cadbury报告中就提议CEO和董事会主席不能由同一人担任,随后的Greenbury报告针对董事薪酬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建议:设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将公司有关董事的薪酬政策、董事薪酬的种类及详细项目、股票和期权激励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作为公司年报的一部分,以报告书的形式提交股东会承认,使薪酬激励更加公开、透明,便于监管。
2003年英国修订了《公司法》,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两项引人关注的内容:一是必须披露参与设置高管薪酬方案的薪酬顾问姓名,以杜绝薪酬顾问不具备独立立场的现象;二是如果确定的薪酬是与同类公司比较的结果,必须披露参照的对等团队,避免在设定管理者薪酬时不比较业绩,致使公司支付的薪酬不断上升。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直强调股权激励和外部约束,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降低,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加之美国文化中弘扬的个人英雄主义色彩,带来公司业绩上升的CEO通常会受到资本市场投资者和新闻媒体的大力追捧。美国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大为泛滥,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治理缺陷,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使得经理人处于巨大的高股价压力之下,过多的薪酬会致使经理人产生操纵和平滑利润的动机;经营者片面追求股票升值的收益,导致了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出现经营者的收益快于所有者的收益增长,甚至导致公司财务造假。
机构投资者治理:市场机制还是积极参与?
目前在英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重也从70年代中期的30%左右提升到50%左右,但两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却是截然不同的。
在英国,证券市场已经从高度分散的个人持股演变为相对集中的机构化持股,这种转变使机构投资者越来越积极参与所投资组合公司的治理事务,机构监督成为英国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
英国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私下采取行动组成监控联盟,在不引起公众关注的情况下控制管理层的过度行为,他们没有义务公开整个控制过程。在诸如董事会薪酬、新董事的任命和执行官的薪酬等事务上,英国的董事会董事面临更多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英国的机构投资者还会涉足公司的战略制定、董事会有效性、经理人薪酬和CEO的连任等事务。他们就像重大决策和治理问题的“预警系统”,衡量着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在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来自外部市场的监督约束,如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形成对企业经理人的权力约束和制衡。机构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少表现为合作并寻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而更多地表现在分析家和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之间为迎合证券分析师们每季度的财务预测而进行的对话。由于股权分散造成的监督成本过高,投资者关注的是所持有的有价证券的收益率变化上,通过不断变换持有的有价证券组合,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机制的作用结果是,公司经营者迫于资本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压力,把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近期赢利上,忽略了制订长期经营的战略目标;与此同时,以敌意收购来置换低效率的管理层的市场治理机制,不可避免地导致较高的治理成本,且频繁的并购行为加剧了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短期性,并且有可能恶化公司代理问题。因此人们开始怀疑外部市场监控的有效性。为此,美国正在放宽机构投资者持股的限制,使机构投资者在单一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大,从而适时地强化公司股权的集中,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使其表现出股东的积极性,对公司管理层产生硬约束。
董事会效率:独立性还是CEO俱乐部?
美国和英国的董事会采用的都是单一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其有效性成为公司治理成败的关键,而董事会独立性是发挥其有效性的先决条件。
在英国,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架构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的Cadbury报告就首次提出CEO和董事长必须由不同人担任,董事会一半以上董事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而且所有的董事任命都有非常正式严格透明的程序,董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都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这些建议分化了公司高层的权利,鼓励董事独立于经理人进行经营决策并有效监管经理人的行为。
2003年的Higgs委员会专门针对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展开调查研究,除了再次强调两职分离,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执行董事应该对公司的决策负责,监管经理人的业绩,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委任,为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控制体系的风险承担一定责任。
在美国,虽然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由于股权的分散,使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是CEO 等高级管理人员操纵,董事会也主要由CEO 控制,而CEO本身又常常兼任董事会主席,两职合一使CEO权力过大,使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因而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实现。例如,在安然公司董事会的17个董事中有包括知名人士在内的15个外部董事,但是董事之间的复杂关系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由CEO掌控的俱乐部。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持,有效性更难以发挥。
近年来,美国正积极推动两职分离来确保董事会权力独立制衡以及董事会决策与监督效率的提高。GMI进行的一个调查报告显示,美国受调查的公司中,到2003年为止有47%的公司总裁和董事长是一个人兼任的,但在2005年的调查发现,其中的39%已经将这两种职务加以分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