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对我省(辽宁)老年人原有权益优惠事项增加了内容,提高了标准,最快将于年底前颁布实施。
市民建议规定应更具体
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有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
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儿子总说忙,有时候半年也不回家一次,当然我也不愿意让儿子回来看我而影响事业,(《条例》)至少能提醒他回家看看。”沈阳市沈河区71岁的隋玲老人告诉记者。
“什么算经常?不问候咋办啊?”皇姑区65岁的史女士表示,精神伤害的具体标准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
现行政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公立医院就诊有望免挂号费
《条例(草案)》在医疗优惠上进一步细化,我省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同时,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须按不超过70%价格收取。
现行政策:全省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
七十周岁以上坐公交有望免票
《条例(草案)》,六十周岁至六十九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现行政策: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70岁以上老年人才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厕。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公园(含区属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老年人有望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今后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有望成为我省“敬老日”。《条例(草案)》强调,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同时,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六十周岁至六十九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现行政策:百岁以上(含百岁)老人,城镇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不低于50元,农村不低于30元。
享受补贴年龄拟降至90岁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定期给予生活补贴。我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供暖单位应保证供暖,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取暖面积承担供暖费用。
我省各单位、组织和各界人民群众均可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