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省卫生厅已对临时村级卫生室(诊所)(包括居民临时安置点卫生室和村卫生室)、临时乡镇级卫生院(包括居民临时安置点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临时县级医疗中心的建设标准和功能需求、设备要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卫生行政机构用房纳入当地政府机关过渡期建设规划统筹考虑。
这些具体要求包括每1000套左右居民临时安置住房,设置1个70至80平方米临时村级卫生室;在非居民安置点的村,原有村卫生室房屋倒塌或不能使用的,按一个行政村或邻近几个行政村共建一个临时村卫生室,建设规模视现有村民人数确定;每1万套左右居民临时安置住房,设置1个450平方米临时乡镇级卫生院;在非居民安置点的乡镇,原有乡镇卫生院房屋倒塌或不能使用的,应建设临时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按服务人口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医疗机构房屋全部倒塌的县,建设一个3800平方米的临时县级医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