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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设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1月1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8-01-18 22:30 点击: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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